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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07/6/4

个人觉得

不能再不更新了
于是,刷篇自己的论文

       死刑梦魇

很多习以为常或者认为再合适不过的名词,在自己的脑海里越来越黯淡了…….

这是看过《绿里奇迹》后的第一感想,从第一学期宪法课后对宪政的茫然,到如今对中国刑罚制度的第一次不满。我第一次感觉到了死囚面对死亡时所展现的人性最后的一面——这不是曾经的野蛮与暴力,而是善良的忏悔;我也是第一次感觉到了很多所谓“罪有应得”以及“以暴制暴”的思维是多么的无知;同样的,我也是第一次知道,死刑,这个维持了中国千年苛法法律文化的“瑰宝”,有着多少不为人知的弊端……..

看过电影后,我的梦境中往往便会出现那地狱般死寂和恐怖的牢狱,想象着自己,面对着死白的墙壁,锈迹斑驳的牢栏,第一次感觉到了死亡的脚步,那种感觉,真的,即便是罪大恶极甚至十恶不赦的死囚,也会被这种近乎绝望的氛

围所缠绕、窒息(尽管世界上并没有所谓的“十恶不赦”)。

自己也曾经思考过,在人权保障相对完善的美国,死囚监牢已无法摆脱死亡的氛围,那么在这里,中国,这个占据世界死刑执行八成的国家里,死囚所面对的是不是更多?很多时候,如果我们的立法者能够用换位思考来想象一下自己身为一个死囚的处境,也许现实会改变许多。

 

抛开恐怖的死囚话题,先谈谈电影的艺术震撼。

在电影制作的过程中,导演往往会利用一些虚幻的东西达到否定和讽刺现实的目的。这一手法在《绿里奇迹》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一个具备着特异功能的黑人,却选择放弃这个上帝赐予的礼物走向死亡;他一次次的拯救死亡线上挣扎的生命,却最终击毁了一个虐他主义者的理智;他不断地颤抖与挣扎,最后的仰身长啸,换来的是朋友电椅上绝望的抽搐。观众都应该明白,这一切都是虚幻,世界上没有神,更没有能够拯救人类的超能力,就像从约翰卡菲口中飞去的病魔,早晚还要进入另一个不幸者的躯体。

于是,导演从另一个侧面告诉了我们,死刑可以惩治凶手,却拯救不了已经失去的生命,犯罪的罪恶可以从一个生命中终结,却无法阻止它在另一个生命中重生,上帝的使者约翰卡菲拒绝了生命,因为这个世界上有人“利用别人的爱杀死别人”,而这是那冰冷的电椅所无法阻止的。

一只长寿的老鼠,一个百岁老人,他们的生命之所以漫长,因为他们凝聚了约翰卡菲对生命的一种期待。或者说,导演在规划这部电影的时候,已经认识到无论生命如何,都影响不了死刑对于“弱小”生命的残酷。

 

回到理智的法学概念,死刑真的值得存在吗?或者说它有必要像我们现在一样大面积的存在吗?或者说它更应该以何种姿态存在?

它是正义的钥匙?死亡的引路者?抑或是生命的刽子手?

数千年来,或者说从死刑出现的那一刻起,它就注定要被人批判,被反对,从贝卡利亚的到康德,都无不例外的认定,死刑,是一种被夸大的暴力工具,它灭绝人性,藐视生命,不应该存在于这个存在着良知和人性的世界。也许是它本身存在种种不足,又或者人们本身对他有着错误的定位。

但是,我觉得,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认定死刑存在的必要,不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不是为了惩恶扬善,更不是为了刑罚理念上那所谓的法益侵害之严重,而是对人性的曲解,我们始终认为人性中那点滴的缺憾,是世间恶的来源,如同千年前荀子的那句经典的“性本恶”。

对于人性善恶,我不愿过多判断。但是我清楚,人之所以存在,或者说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那一颗珍视生命的心,是因为他对生活的热爱。人之所以无法容忍所谓的“良知泯灭”,正是基于人对于善的追求,而这一点,本无善恶之分。

但是,正是因为人的善之追求,导致了这个社会对善的曲解。“非善即是恶”,这是人的潜意识中所暗含的价值观,所以任何违背人类主流的异类都会被视作“邪”、“恶”。正如文艺复兴之时的布鲁诺、哥白尼,宣扬违背上帝的日心说,得到了人类引以为自豪的死刑——火刑的折磨。如今的社会,是一个包容与被包容的社会,但是这种包容,并不意味着所有思想、行为的共生,人们可以容忍你穿着的另类,可以容忍同性恋爱,甚至可以容忍异教徒之间的交流与婚姻。但是,我们却无法容忍一个谋杀犯希望活下去的愿望,无法容忍一个巨贪忏悔的心,尽管他们曾经不可一世,他们曾经狂妄的为非作歹,但是我们既然认定人对生活的热爱,又有什么权力剥夺一个热爱的心呢?即便是一个曾经邪恶的心灵。

“杀人抵命,天经地义。”这是国人对于死刑的一个笼统的理解。不错,对于生命的迫害,的确似乎应该以剥夺杀人犯生命来抵债。但是,无论从事前预防或者事后处罚来看,这种对生命的剥夺,其实和犯罪一样,没有任何的利益取得,更很可能使社会失去一个可能可以利用的资源。当然,我们可以获得“惩恶扬善”的快感,也同样可以获得被害人对政府的认同,但是却换不来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良性发展。

然而,这一切仅仅是针对杀人犯而言,我们的刑法中,有多少其实原本并不应该存在的死刑呢?贪污、抢劫、强奸、绑架…….这些犯罪的确触目惊心,但是用陈老师的话来说,难道真的要我们用杀人来避免贪污?或者用杀人来征税吗?政府不能也不应当用这种强力的手段来掩盖自己制度的软弱。实然,这些非生命犯罪,的确是对社会的一种灾难,但是无论在“性善论”抑或“性恶论”中,都仅仅是人性中贪欲、性欲、兽性的一种爆发,无论形成于后天或天生,它都无法抑制,难道我们还要用人性来拯救人性吗?难道我们真的是清心寡欲的清教徒,用我们自己真正的善来拯救罪恶?难道我们自己的心中不也有一个我们自己的“七宗罪”吗(“七宗罪”,取自基督教经典《圣经》)?

如是,我明白了,其实人类在创造死刑的时候,其实已经走了以己之短攻己之短的逻辑错误路线。

 

但是,在我看来,无论怎样违背人性,无论我们多么的仁慈,死刑还是应该存在。其实在死刑产生的那个时代,死刑本身是相当合理的。

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

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在某些国家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

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

那么现在呢?我们现在已经不再是以前那种愚昧与无知的黑暗时代了,我们还有理由留下这个野蛮的代言人吗?有。在现今的社会里,总是存在着类似“比利小子”那样的精神变态者,他们早已把整个社会、整个人类群体抛弃在外,在罪恶的谋杀中丧失了自我,与禽兽无别。对于他们,我们实施死刑并没有过错。

当然,在这个世界上,禽兽式的罪犯少之又少,这也就像仍存在死刑的日本韩国每年执行死刑的那微小数字一样,或者像美国2001516将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所引起的令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轰动一样(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而我们,这个倡导礼仪伦理的文明古国,却已经用非孔子式的“小人手段”处死了众多的确罪大恶极但是人性犹存的人。

我认为,进一步缩小死刑范围,设立一种在我看来比较合理的死刑制度是:只有犯了重度杀人的罪犯在经过司法认定后,的确无意义存在于这个社会,并且罪犯本身也没有生活下去的意愿之时,可以执行死刑,其他的重度犯罪(我国现存的死刑犯罪)执行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在执行方式上,必须是药物执行,枪毙、绞刑、电刑等给死刑犯带来痛苦的方式必须废除。

在这里,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死刑犯自己生存的意愿,只要他真正拥有生活的意愿,而不是活下来继续犯罪,他都应该继续活下去,如果我们剥夺了一个人活下去的意愿的话,我们也不配自己“人”的名称。

 

人性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有可以得到解救,除了像约翰卡菲说的“利用别人的爱杀死别人”的禽兽,每一个如今应该被处死的生命都应该拥有生存的权利,尽管他们依旧一辈子无法回归社会,也许一辈子他们也要面对死白的墙壁,锈迹斑驳的牢栏,但是这种氛围不再像死囚监牢那令人窒息的梦魇,而是一种真正的人性关怀。

“很多习以为常或者认为再合适不过的名词,在自己的脑海里越来越黯淡了…….”面对这样的现实,理智的思考还是徒然,《绿里奇迹》所带给我们的还是默然…….

人之所以为人,使因为他那一颗包容的心。

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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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西小西发表:
路过~~~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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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3 日
朱可骏发表:
建议你看看<绿里奇迹>(green mile)
6 月 30 日
朱可骏发表:
楼上的,你写那么多干啥,这是我的刑法总论论文,陈兴良就是典型的死刑废除者,事实上,死刑废除已经是国际公认的理念了,我对此已经没有怀疑,只是自己第一次尝试去表达我的理由罢了,话说这篇论文给了我刑总的4.0,西西
6 月 30 日
杜joycee发表:
这是你哪门课程的论文阿,看完了都没想出来,观后感?
 
死刑的存废好像也没什么可多说的了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观点不同之在角度不同。至少我还是认为在中国,废除死刑尤为过早。死刑的存在不只在于它的威慑力。在一个杀人偿命是普遍认识的国度骤然废除死刑无异于教国人改变“杀人者应死”的概念,当为数甚多的人对此不接受甚至抵抗——包括我们法律人中的,这难道不就是关于死刑存废争论的最好回应吗?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还没有诸如楼主这般对死刑与人性、人权关系的思考甚至是一点当为不当为的触动时,激情洋溢之词满溢地呼吁废除死刑是没有意义的。应然不必然应成为实然,此之根本也。
 
然,关于人性之说的阐述,我也不甚认同。如果从一个面看到了死刑犯临刑前的畏惧、痛苦和忏悔,试问:就算这样,能当然推出不应该对他执行已判决之刑罚的结论吗?如果我们的法律是临刑度量的,我可以认同并且同情哀伤他的不幸,以及为恶法刀俎的抗议;然而,法律以及死刑何种情况将被启用的明文规定早已束之高阁,他若仍能将之践踏,又何须旁人来为他承担自己要约了的刑罚而感慨万千呢?试问:倘若没有真到下一步就走上死刑台的地步,他哪来那时同等的畏惧、痛苦和忏悔呢?试问:如果说一个死刑犯在被执行之前尚能对自己的行为悔过,那那个遭受了与剥夺一个人生命同等程度的侵害或者同样生命的剥夺的人呢,他甚至没有得到凶手容他辩驳分说的时限!当我们道貌岸然的将死刑的存在于人性、人权挂钩的时候,我们似乎忽略了一点显而易见的前提:杀人者又何曾强调过自身的人性与他人的人权?也许把它视作一份以抛弃自身人性人权的要约来作为他行非人性能左右的犯罪吧。至于那些非侵犯他人人身权而被以剥夺生命付出代价的死刑犯们,我只想说,在如今的中国,在共产党的执政下,你们也认了吧,有道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共产党要你的命,自有你拿命来的道理了,特别是那些贪污犯们。要说冤,也只有冤“怎们那么多人偏偏轮到我”?呜呼!
 
法者,宽严并济,宜严立而宽施。然死刑一区区罪名之存废无足轻重,用死刑之罪责、行死刑之手段、慑死刑之威仪、通死刑之变而达死刑之效也,是为重。法律人者,崇法之明文而通治之变通,假吾之智尽之,应然也。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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